备受关注的《海南事业单位推行绩效薪资改革策略》,已经2010年9月16日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5日印发。海南义务教育学校从2009年1月1日起就已推行绩效薪资。为推进事业单位员工收入分配规范改革,海南决定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推行绩效薪资从2009年十月1日起实行;其他事业单位推行绩效薪资从2010年1月1日起实行。
关注1、绩效薪资推行范围准时间
策略所称事业单位,是指按国家规定实行事业单位职位绩效薪资规范的事业单位中,除已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推行绩效薪资的义务教育学校、高中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正式员工从2010年1月1日起推行绩效薪资。2010年1月1日将来正式调入上述单位的,从调入的下月起实行;调离上述单位的,从调离的下月起不再实行。
策略需要,事业单位绩效薪资改革要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以员工实质和贡献为依据,搞活内部分配,健全与职位职责、工作营业额、实质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革新的分配勉励机制。同时,要打造绩效薪资与经济社会进步相适应的正常增长机制,实行绩效薪资总量审批管理规范。事业单位绩效薪资总量由等于事业单位员工上年度12月份基本薪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
关注2、取消“年终奖”及地方性津贴补贴
策略明确,推行绩效薪资后,不再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推行绩效薪资后,除符合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独生子女奖励费予以保留,按原方法发放外,原省、市、县颁布的津贴补贴和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一律予以取消。事业单位原薪资构成中津贴比率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纳入绩效薪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薪资分配方法实行,不再另行发放。
依据规定,各单位需要按有关规定设立绩效薪资会计科目,用于核算本单位发放的绩效薪资,其他科目一律不准再核算发放津贴补贴。各单位一律不能自行提升绩效薪资标准和扩大推行范围。根据规定发放的绩效薪资,一律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能发放现金,并依法代扣代缴职工薪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于已纳入薪资统发的单位,须将单位绩效薪资纳入财政薪资统发系统统一发放。
关注3、绩效薪资由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组成
绩效薪资分为基础性绩效薪资和奖励性绩效薪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薪资主要体现区域经济进步水平、物价水平、职位职责等原因,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薪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质贡献等原因,在考核的基础上发放。
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员工基础性绩效薪资占绩效薪资总量70%,奖励性绩效薪资占30%,各职位具体标准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员工基础性绩效薪资占绩效薪资总量60%—70%,奖励性绩效薪资占30%一40%,各职位具体标准由单位自行确定。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员工基础性绩效薪资和奖励性绩效薪资占绩效薪资总量的具体比率和标准由单位自行拟定。
事业单位主要点导的绩效薪资,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员工绩效薪资水平1.5—3倍的增幅内。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点导的奖励性薪资控制在本单位员工平均奖励性薪资的1.5倍以内;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控制在3倍以内;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三类事业单位控制在1.5—3倍的幅度内,由单位自行确定。
关注4、退休职员补贴安置
在推行绩效薪资的同时,对按国家规定实行事业单位职位绩效薪资规范的事业单位退休职员发放补贴。退休职员补贴标准,由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相同种类职员的规范确定。绩效薪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退休职员补贴资金途径按以下政策实行:2008年1月1近日退休的职员,按事业单位薪资总额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按事业单位计发和调整退休费的,其补贴全部由财政负担,社保局发放;未按事业单位薪资总额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未按事业单位计发和调整退休费的,其补贴按原供养方法负担,由单位发放。2008年1月1日后退休的职员,其补贴所需资金及发放方法参照“事企差”的方法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