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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规范

www.guaizhui.com 2024-09-19 刑事辩护

回避规范,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需要与案件有肯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职员或其他有关职员,不能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规范。该项规范的基本内容有:

1.回避适用的对象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回避的职员包含:审判职员(包含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职员、鉴别人、勘验职员。

2.适用回避的情形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回避:

第一,审判职员或别的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第二,审判职员或别的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3.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提出,可是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是审判职员或别的人员主动自行提出。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了解的,可以在法法庭辩论终结首要条件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回避申请提出后,是不是准许申请,由法院决定,具体程序为:审判职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别的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4.回避的法律后果

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法院作出是不是赞同申请的决按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手段的外,被申请回避的职员应中止实行有关本案的职务。法院决定赞同申请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人退出本案的审判或诉讼;法院决定驳回回避申请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职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判或诉讼。

Tags: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指南 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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