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结婚以前购买的房子,且付清全部房款,应是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需要分割。
1、结婚以前获得产权证的。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讲解(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些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一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结婚以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获得了房地产证,那样该房子无疑是结婚以前财产。所以,离婚时,另一方无权需要分割。
2、结婚以后获得产权证的
还是是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需要分割。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结婚以后获得产权证的房子就应当是结婚以后财产,重点看出资状况,既夫妻一方在结婚以前是不是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对房子权利是在结婚以前获得的。
(二)结婚以后夫妻一方以个人结婚以前财产购买的房子,应是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需要分割。
这涉及夫妻一方用结婚以前个人积蓄或资金源自个人结婚以前财产购买的房子的归属问题,因为这只不过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获得始于结婚以前,既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需要分割。
(三)由一方结婚以前承租、结婚以后用一同财产购买的房子,房子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
在现实日常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子上,这类房子的获得总是是由一方结婚以前承租或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挂钩,所花费的成本要远远低于房子的市场价值。而且当初分得房子的状况又有很多具体状况,使得处置此类房子争议相当棘手,而产权证总是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这在国内是比较常见的现象,以前争议较大,目前有了明确的“说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讲解(二)的规定,这些的房子还是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一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
(四)夫妻双方结婚以后用一同财产购买的(包含贷款)房子,应是夫妻一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不论房地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一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时应按房子的市场价(评估价)计算,而不是按购房合同金额计算,获得房子的一方要支付他们半价。假如涉及贷款,要先将贷款部分减去。譬如,一套房屋购买价是50万元,首付15万元,贷款35万元,现值60万元(评估价),未还贷款30万元。按以下公式分割,60万元的现值减去30万元贷款等于30万元,30万元为可分割部分,每个人可分得15万元。也就是说,由获得房子的一方付给另一方15万元,获得房子的一方单独偿还剩余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五)夫妻一方结婚以前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子,结婚以后夫妻一同还贷的房子,离婚时怎么样分割?
虽然房子是一方结婚以前购买,但结婚以后房子增值部分与结婚以后用结婚以后一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视为夫妻一同财产,既依据出资状况,要将财产来源分为结婚以前结婚以后两部分进行分割。一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薪资还贷,还是用双方薪资还贷,既用结婚以后一同财产还贷的,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假如一方有证据证明其还贷资金源自个人结婚以前财产,那样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至于产权证是在结婚以前获得或结婚以前获得,还是按上述情形认定。
(六)爸爸妈妈出资给子女购买的房子,离婚时,房子怎么样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讲解(二)第二十二条规定:(1)当事人结结婚以前,爸爸妈妈为双方购置房子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爸爸妈妈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2)当事人结结婚以后,爸爸妈妈为双方购置房子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爸爸妈妈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状况:在离婚时,一方忽然提出,买房的钱是向爸爸妈妈借的,不是爸爸妈妈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明。对此,法院普通的做法是,第一看另一方的态度,假如另一方否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不是成立进行实质性审察,由于债权人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对房子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债权人另案起诉。
(七)产权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时怎么样分割?
房地产证上除去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或者爸爸妈妈的名字。实践中,法院一般采取如下手段:(1)对该房子的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暂停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依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子进行分割。
(八)结婚以前双方一同出资购房,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结婚以后房子怎么样分割?
这是在现实日常较常见的现象,特别在都市里,完全由一方出资购房,重压非常大,一般由双方一同出资购房,在双方结婚以前一同出资购房时,因为结婚以前双方感情感觉好或出于其他缘由,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写进来。结结婚以后因感情破裂离婚,此时,一方否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觉得房子是结婚以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需要分割。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形:
1、结婚以前双方一同出资购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
假如一方否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自己也没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的话,那样,另一方的权益是得不到法院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可以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没办法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
2、结婚以前双方一同出资购房,但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有贷款)。
同上。此情形争议的是结婚以前双方一同出资的部分,结婚以后一同还贷部分还是是夫妻一同财产。
所以,笔者建议各位网友,结婚以前双方一同出资购房的,务必要在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写上双方的名字,这才是双方互相尊重、互相信赖、促进感情和防止争议的不变法则。
(九)对尚未获得产权证的存在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房子,离婚时怎么样分割?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讲解(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获得所有权或者尚未获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子存在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适合判决房子所有权的归属,应当依据实质状况判决由当事人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子获得完全所有权后,存在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假如双方对尚未获得产权证的房子没争议,且又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还是可以判决房子所有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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