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普法网

普法网

普法网 > 律师入门 >

社会抚养费标准的法律法规

www.dazhixue.com 2024-09-20 婚姻家庭

《婚姻法》

第五条根据下列规定办理: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末发现的,此后由第一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第三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质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公告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当地实质状况规定。

Tags: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抚养权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