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诉讼时效时限,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可分为以下三类: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2017年十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伤需要赔偿的”、“供应水平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与“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四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但,这四种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情形,有些已被后公布的单行法修正,按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该适用新法律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即身体伤害因环境污染导致的,应适用特别法规的特殊时效;商品水平法第45条规定,因商品存在缺点导致损害需要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即因商品责任的赔偿请求权,应适用特别法规定的2年特殊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越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状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与一般和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不同,该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适用于“不了解或不应当了解”其权利被侵害的“特殊主体”。那些了解或应当了解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只能适用一般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