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仓储合同是什么样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相同种类型,它同时拥有双务性、诺成性、有偿性和不要式性。
1.仓储合同是保管人(一般是具备仓储业务经营资格的实体)与存货人之间订立的,由保管人储存存货人出货的仓储物,而存货人则支付相应仓储成本的合同。
2.在仓储合同中,货物的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性地从存货人转移到保管人手中。
3.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需要为动产,且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并生效,不需要特定的形式需要。
2、仓储合同是不是是担保合同
法律快车提醒你,仓储合同并不是担保合同的范畴。
1.担保合同,如债权担保、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等,其核心功能在于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以达成。
2.仓储合同则主要关注的是保管人对存货人出货的仓储物进行妥善保管,并收取相应仓储成本的法律关系。两者在性质、目的及法律成效上均存在显著差异,因此仓储合同不是担保合同。
3、仓储合同是不是可能为无效合同
仓储合同虽然具备其特定的法律属性和需要,但同样可能因满足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情形而被认定为无效。
1.无效合同的情形包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双方以不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与恶意串通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的合同等。
2.假如仓储合同在订立过程中存在上述情形之一,那样该合同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因此,仓储合同并不是绝对有效,其有效性需依据具体状况及法律规定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