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收留行为应拥有下列条件:
1、作为收留人;应拥有的条件是: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留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爸爸妈妈收留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士收留女人的,收留人与被收留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留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无子女。但收留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爸爸妈妈收留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留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紧急疾病,以后没办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留一名健康的孩子。有抚养教育被收留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靠谱的经济来源,可以照顾被收留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收留成年人除外。身体健康,无传染成人两性疾病。有正当的收留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若是为了玩弄女人或长期姘居而收留异性子女,就不可以允许。收留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赞同;而且需要由夫妻一同收留。收留人只能收留一名子女。但收留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2、作为被收留人,应拥有的条件是:不满十四周岁。但收留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继爸爸妈妈收留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丧失爸爸妈妈或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或者生爸爸妈妈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孩子;被收留人年满十周岁的,须征得其本人赞同。被收留人已有配偶的须征得其配偶赞同。
3、作为送养人,应拥有的条件是:需要是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爸爸妈妈。但爸爸妈妈对未成年人有紧急风险可能的不受此限制;: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留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爸爸妈妈收留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假如被收留人是没爸爸妈妈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需要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赞同。假如被收留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生爸爸妈妈送养子女,须爸爸妈妈一同送养。但生爸爸妈妈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假如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爸爸妈妈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另外,假如“收留人”与“被收留人”一同生活多年,户口迁在一块,并在户口簿上载明收留关系,而且这种“收留关系”得到周围群众和亲友的公认的,并符合上述有效收留条件的,可视为“事实收留”,予以公证。
若是收留孙子女的,需要拥有以下三个条件:收留人需要年满五十五周岁;无子女、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收留人与被收留人年龄相差四十周岁。除上述三个条件外,还需要具备其他普通的收留条件,即具有抚育能力、身体健康等等。
收留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收留人领养别人子女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办理收留公证是收留关系得到法律认同的最好方法,其目的是确保收留关系的有效性,使各方当事人正确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有益于家庭和睦团结和社会的安定,从而保护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降低诉讼。
申办收留公证,作为收留关系的三方当事人都应亲自到收留人或送养人或被收留人户口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别人代理。假如夫妻都在一地的须一块到场;假如夫妻不在一地的,可由一方到场,但需要提供另一方赞同收留的经当地公证处公证的声明书。
申办收留公证,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收留人、被收留人和送养人三方的身份证明。证明的内容包含名字、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地等。证明的物件包含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单位证明等。收留人的经济情况证明,包含经济收人状况、经济来源和住房状况等。收留人、被收留人和送养人三方的婚姻情况证明,即是未婚或是已婚。如是已婚,还应说明配偶状况等。收留人、被收留人的身体检查状况证明,包含双方有无紧急疾病、收留人有无生育能力等等,此证明应由县级以上的医院出具。收留人赞同收留、送养人赞同送养和有辨别能力的被收留人赞同同意收留的“声明书”。并需要由双方甚至三方协商一致而签订的“收留协议书”,无论是声明书还是协议书,其内容都应包含收留目的和不丢弃、不虐待子女的保证等。最好是在公证员措导下拟写。若是由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应提供儿童来源的证明。若是外国人和华侨在国内收留孩子,还需要提供无犯罪的证明。并且所提供的证明须经当地公证人公证和国内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公证员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收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此,公证员受理申请收留公证之后,需要对收留的有关状况进行详细调查和询问,着重查明:该收留关系是不是具有关收留的各项条件和是不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经过审察材料、制作谈话笔录,调查核实后,觉得符合条件和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与证据齐全后,才可出具收留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