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款拖欠是什么案由
工程款拖欠的案由主如果违约纠纷和合同纠纷,在建筑工程范围,当发包方未能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给承包方时,即构成了对合同的违约,同时也会引发因未履行支付义务而产生的合同纠纷。
这种纠纷的核心在于工程款支付义务的履行与否,与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2、工程款拖欠纠纷有什么种类
工程款拖欠纠纷主要包含以下几个种类:
1.工程量之争:涉及合同生效后增加的工程量及隐蔽工程的详细数据未做三方签字记录,仅凭施工日记进行结算引发的争议。
2.计费系数之争:因为承包方资质变更或挂靠、合作单位组成等缘由,在结算时计费系数成为争议焦点。
3.大型机械租赁价格之争:承包方为赶工期出租的大型机械设施租金,在合同款外另行计费的问题常引发争议。
4.竣工决算时间之争:发包方借助“竣工”定义的复杂性,拒绝接收承包方的决算报告,从而拖延支付工程款。
5.违约之争:包含承包方逾期竣工、发包方未提供施工条件、擅改设计等多种违约情形,最后都以违约金形式体目前工程款结算中。
6.建筑材料品质之争:因建筑材料市场变动,承包方使用合同外建材或低品质替代品,致使工程款结算纠纷。
7.总包与分包之争: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在工程款结算及管理费分配上产生的争议。
8.5%尾款之争:涉及保修期内承包人是不是适合履行保修义务,从而引发5%尾款支付的争议。
3、工程款拖欠的法律规定
法律快车提醒你,关于工程款拖欠,国内《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关系及有关责任。
1.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2.但发包人不能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3.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赞同,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第三人需就其完成的工作成就与总承包人或相应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承包人不能将它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它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这类规定为处置工程款拖欠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了建筑工程市场的健康有序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