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担保有没风险
在担保业务中,反担保作为一种要紧的封控和防范手段,其存在本身就是为了减少担保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反担保完全没风险。
1.反担保的风险主要体目前反担保人的履约能力和反担保物的价值波动上。
2.若反担保人没办法履行其承诺的担保责任,或反担保物的价值大幅降低,担保公司可能面临损失。
因此,在设立反担保手段时,担保公司需要对反担保人的资信情况、还款能力、担保物的价值及流动性等进行全方位评估,以确保反担保手段的有效性。
2、反担保的从属性
反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从属性是显而易见的。《民法典》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1.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反担保。反担保合同倚赖于主担保合同和主债权合同,主债权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担保合同随之失效,反担保合同亦然。
2.《民法典》中规定的担保人的抗辩权,同样适用于反担保人。
因此,担保公司在同意反担保时,需要特别注意主债权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有效性,与反担保人的抗辩权问题。
3、反担保主体资格的审察
在担保业务中,对反担保主体资格的审察至关要紧。
1.这直接关系到反担保合同的有效性与担保公司能否在发生代偿时从反担保人处获得有效追偿。
2.依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讲解的规定:
(1)具备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2)也存在一些禁止或限制提供担保的主体,如未经批准的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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