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伤赔偿标准
1、一至四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薪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薪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薪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薪资。
(2)每月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薪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薪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薪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薪资的75%。
2、五六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薪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薪资。
(2)保留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安排适合工作直至退休;很难安排工作的,每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薪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薪资的60%。
(3)若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七至十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薪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薪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薪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薪资。
(2)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可以自理、生活大多数不可以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可以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区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