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或受损财物未做必要的抢救或处置或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警,擅自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没办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假如行为人对肇事状况不明知,而开车继续行驶,这样的情况下,行为人所谓的“逃逸”在行为人的主、客观上无非是正常行驶行为的继续化,是交通肇事罪中的要紧情形。
交通肇事后,受害人总是处于孤立无援的危险状况,因为这种状况是由肇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所以产生了肇事人准时消除这种危险状况的法律义务。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法概念务,事实上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都要比没逃逸紧急得多。
从行政责任讲,《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导致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汽车驾照,且终生不能重新获得汽车驾照。该规定是对交通事故逃逸职员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将被吊销驾驶证且终生不可以再获得,且不论其导致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第二谈谈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他们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所说”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也就是大家一般所说的赔偿责任.法律将该责任确定为推定过错责任.因为当事人逃逸致使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使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很难认定,第一推定其有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若其有证据证明他们当事人也有过错才可减轻其责任,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举证责任。
第三谈谈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属情节加重犯,刑法将此规定了较重的量刑.需要提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丢弃,导致被害人没办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紧急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