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法向别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法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获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三权分置”作为中央农村土地规范改革的要紧内容之一,主要目的在于放活经营权的同时,不损害农民利益。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则为放活经营权的具体举措之一。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得方法上而言,存在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法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然而,不论是以家庭承包的方法抑或是通过其他方法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均可以依法进行流转。
1、所谓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肯定期限出租给别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所谓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法的承包方之间为进步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法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