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条件:
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需要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首要条件和基础。假如行为人没导致上述紧急后果而逃逸的,则不应认定该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仅能作为治安处罚的从重情节考虑。
行为人在逃逸时需要明知我们的行为致使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原因。假如行为人没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强调的是,笔者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假如行为人“应当了解”我们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而装作不了解,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个要紧原因。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由于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类人总是在逃离现场后,非常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法,同意法律的处置。显然,这类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别,以保证准确适使用方法律,做到不枉不纵。当然,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逃离现场后,需要准时向有关机关报案,同意法律处置,不然,假如行为人一逃便杳无音信,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不应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国内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并非单指的当场逃逸,也包含事后逃逸,重点是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社会风险性,交通肇事后,虽准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但在之后却畏罪逃跑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