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5、代替考试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法释〔2019〕13号)第七条 代替别人或者让别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状况与考试种类等原因,觉得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风险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十6、非法借助信息互联网、帮助信息互联网犯罪活动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借助信息互联网、帮助信息互联网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法释〔2019〕15号)第十五条 综合考虑社会风险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觉得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风险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十7、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法释〔2016〕25号)第十一条 对受雇佣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职员,除参与收益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薪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曾因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受过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