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内的有关法律,需要征收房子的只能是处于促进经济和社会进步等需要,才能由当地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且人民政府应当准时公布征收决定。通知上应该注明征收的补偿策略和提起复议与诉讼的期限等。被征收方对当地的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人民政府作出房子征收决定后对被征收方应补偿包含以下几方面:
被征收房子本身的价值
因搬迁、安置而产生的成本;
因征收而停产停业的损失。
并且对被征收房子本身的价值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以高于通知之日相同种类房子的市场价格对其进行价值的评估确定。同时评估机构可以由被征收方来选定,假如针对这方面协商不可以达成一致的,可以通过随机选定等方法确定。
当然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房子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的方法。本法还规定征收双方应该就补偿方法、金额、期限、过渡方法、期限等一系列征收事情,协商并订立补偿协议。假如达不成补偿协议,但被拆迁方又没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拆除的强制实行。
在征收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等违法的方法对被拆迁方人身及财产导致损失的,迫使其搬迁的,需要承担赔偿;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有关责任单位在征收过程中假如有出现贪污、挪用、私分、拖欠征收补偿成本等等行为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时退还违法所得,对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导致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