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定恶意透支罪的规范有什么需要
在界定恶意透支犯罪时,一般涉及到如下几个主要原因:
第一,其行为需要要超出预先设定的透支限额或规定的透支期限,且经过发卡银行的二次书面催告之后,超越了三个月仍然未能如期偿还欠款;
第二,持有信用卡之人需要了解知道自己无能力承担债务,却依旧很多进行透支消费,并最后致使没办法履行偿还义务;
第三,故意把透支的款项用于奢侈浪费性支出,而非实质生活所需,从而致使没办法偿还所借款项;
最后,在透支消费之后,选择逃逸、更改联系方法等方法来躲避银行的追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紧急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用以不真实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冒用别人信用卡的;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越规定限额或者规按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偷窃信用卡并用的,根据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界定恶意透支犯罪主要包含以下要点:超出透支限额或期限,且经银行两次催告后三个月内未还款;明知无力偿还仍很多透支消费;故意将透支资金用于非生活必需的奢侈消费;透支后逃逸或更改联系方法逃避追讨。
2、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怎么样取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中的第六条,假如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超越预先设定的限额或期限进行透支活动,且在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之后的三个月内仍旧未予偿还,便应被视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
在此基础上,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状况,均可被认定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却仍然很多透支,致使没办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导致没办法偿还;
(3)透支后逃匿、更改联系方法,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目巨大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目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别人信用卡,数目较大的;
(三)用不真实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供应、购买、为别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不真实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拉拢或者非法提供别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根据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员工借助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3、认定恶意透支的情形有什么类型和情形不包含
所谓恶意透支,系指信用卡持有者出于非法占有些意图,超越现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较大额度或较长时期的透支,且该行为在发卡行所提供的两次书面催告之后未能在三个月之内得到有效的偿还。
为此类性质的透支行为进行界定时,应当包含下述几种状况: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却仍然很多透支,致使没办法偿还;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同样致使没办法偿还;透支后选择逃匿、更改联系方法,逃避银行的追讨;从透支款项中抽出、转移资金,将财产伪装起来,逃避还款义务;借助透支的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与其他紧急非法占有资金,且拒绝偿还的情形。
需要引起看重的是,一旦恶意透支行为被断定构成犯罪,有关职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然而,并不是所有种类的透支行为都可被视为“恶意”,比如:存在足够的证据证实持卡人的确不拥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合理讲解性的透支行为,如因治疗疾病、救灾等突发事件的需要而临时透支,并在事后可以准时地予以偿还等。
在此需特别强调的是,对于那些构成犯罪的恶意透支事例,涉案者将会根据法律法规遭到相应的惩罚。
界定恶意透支犯罪主要包含以下要点:超出透支限额或期限,且经银行两次催告后三个月内未还款;明知无力偿还仍很多透支消费;故意将透支资金用于非生活必需的奢侈消费;透支后逃逸或更改联系方法逃避追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