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约无效是什么原因有什么
格式条约,也被叫做标准条约,一般指的是当事人为重复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他们协商的条约。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法订立格式条约,损害国家利益的,这样的情况下,格式条约将被视为无效。
欺诈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隐瞒真相,致使他们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并因此赞同订立格式条约。
因为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只有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一致,格式条约才能成立。
当一方当事人遭到欺诈或胁迫时,其很难表达我们的真实意思,因此,通过欺诈或威胁方法订立的格式条约将被视为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一同订立某种格式条约,导致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这样的情况下,格式条约同样无效。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这是指当事人通过推行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其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
这种行为也被叫做隐匿行为。
在推行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推行的行为并非其要达到的目的,更不是其真实意志,而只不过期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非法的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损害人民健康、毒害人民心灵、坑害买家利益达到一定量的格式条约。
即便合同当事人双方赞同,这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约也是无效格式条约。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这包含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格式条约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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