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那种情况是敲诈勒索罪的规范
敲诈勒索罪这一犯罪行为的本质特点即是以不合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施加恐吓、威胁或者强制方法等方法,非法侵占被害者的私人财产。
构成该罪名需要拥有以下条件:在主观上应当有明确的非法占有别人财物的意图;
而在客观层面上,则需要表现为对被害人采取威胁或者强制方法,从而迫使他们出货财物。
在判断某一行为是不是构成敲诈勒索罪时,重点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可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且这种恐惧心理会不会促进被害人自愿地处分我们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紧急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恐吓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构成此罪需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些意图,客观上推行了威胁或强制行为,使被害人出于恐惧自愿出货财产。
2、那种情况是不可以用死刑的
在特定情形下不能实行死刑的规定:
对于犯罪行为发生时髦未满十八岁者与审理案件之时正值妊娠期的妇女,都不应遭受死刑的惩罚;
而审判阶段已经年满75周岁的人群,一般也不适合判处死刑,但若存在以极其残忍的方法致使别人死亡等特殊状况,则需视具体案情决定是不是适用死刑。
《刑法》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方法致人死亡的除外。
3、那种情况是房子一房两卖
“一房二卖”系指卖方以同一处房地产为标的物,分别与两位不一样的用户订立交易合同的行为。此种状况一般表现为:卖方已经与其中一位用户签署了房子交易合同,并且已经收取了购房款项,然而在此之后,卖方却又与另一位用户就同一处房地产签订了交易合同;或者虽然尚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卖方已经通过其他方法,比如口头承诺、信函往来等方法,向某一位用户表示想供应该房地产,然后在此基础上,卖方又与别的人达成了供应该房地产的意愿。从法律角度来看,一房二卖的行为或许会使卖方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假如这两个合同都具备合法有效性,那样原则上来讲,已经完成房子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一方将会获得该房地产的所有权,而未能成功获得房地产的用户则有权依据有关合同条约来倡导其应有些违约责任。如果是卖方在进行一房二卖时涉及到诸如欺诈、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那样他还大概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恐吓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构成此罪需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些意图,客观上推行了威胁或强制行为,使被害人出于恐惧自愿出货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