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产抵押合同如何才算生效?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出售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没有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但《物权法》没明确规定,抵押合同除合同有约定外,自成立时生效,同样也没约定质押合同除合同有约定外自成立时生效。但现在通说却是,这两种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是不是登记或移交质物占有权不再时合同是不是生效的依据。
《物权法》生效在后,《担保法》生效在前,新旧法发生冲突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理,适用《物权法》。但假如根据一般法和特殊法相冲突时,适用特殊法的规则,那样就得适用《担保法》。
再说《物权法》第十五条,明确该条的适用首要条件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也就是说这条是一般性约定,只须有其他法律对物权设立、变更、出售和消灭的合同生效时间有其他规定的,根据其他法律的规定实行。因此,不论是根据特殊法优于普通的冲突适用规则,还是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本身的理解来看,对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生效时间的规定,都是应该适用《担保法》的。我觉得之所以在这个问题上适用《物权法》是由于《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同的,适用本法。”这条就将前面第十五条中“除去法律另有规定”中的法律剔除去《担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