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有关规定有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越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越二个月;三年以上固按期限和无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越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能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薪资不能低于本单位相同职位最低档薪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薪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薪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公告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试用期。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薪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越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越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守旧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情。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公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公告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公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状况准时告知用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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