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关于试用期时限的规定有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越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越二个月;三年以上固按期限和无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越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能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的违法表现
试用期是劳动关系确立的初始阶段,是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赞同后的合同条约,是企业与职员相互考察、知道和熟知的劳动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特殊时期,具备法律约束力,需劳资双方一同遵守,任何一方违背都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劳资双方,尤其是资方总是在试用期上有违法表现。
1、约定试用期过长。有些单位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却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有些单位规定,试用期三个月,合同一年一订,从表面来看,这种做法无可非议,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也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都有选择的空间,但事实上试用期超越了有关规定。
2、随便解除劳动者。有些用人单位招聘职员在试用期结束后,以各种理由辞退了招聘职员,由于试用期的薪资低甚至不发薪资,这类用人单位事实上是在赚便宜劳动力。比如,一些商场到销售黄金期到来之际很多招聘营业员,等黄金期过了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房产公司和广告公司在用人之际,也会借助“试用期”的幌子用便宜劳动力。一些从事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的销售公司借设办事处之名,以高薪招聘“市场部经理”或“业务经理”,引来海量的面试者,有些人很不容易熬够试用期,公司却借口考核不过关,一纸公告让其走人,面试者也是当了一回便宜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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