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特殊情形不为偷窃罪
关于偷窃行为,在特定条件下一般不被视为犯罪范畴,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当偷窃行为涉及到其自己物品或近亲财产时,假如能获得受害者的原谅和撤诉意愿,多数状况下可防止被认定为犯罪;若经司法程序进行追责,则应依据实质状况给予适合的宽大处置。
2.对于偷窃金额相对较小的案件,且情节轻微、社会风险性较低的状况,也会不会被断定为犯罪。
3.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使生活陷入困境,为了保持基本存活而推行的偷窃行为,在处置过程中将充分考虑到此类特殊状况。
《关于办理偷窃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八条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觉得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2、什么特殊情形应认定为贪污罪
针对以下几种情況,大家需要将它认定为贪污罪:
第一是国有保险企业的员工和国有些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实行公务的有关职员,他们若借助自己职务上所拥有些便利条件,故意捏造从未真实发生过的保险事故来进行不真实的保险理赔,从而骗取到这类本来是保险企业的资金并将它归为己有;
第二是国家员工在国内拓展公务活动或在与外国的外交交往中,假如收到了礼物,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规定应该将它上交给国家,但却未能遵守,且所涉金额较大的状况;
最后就是上述以外还存在的其他类别的能被认定为贪污罪的特定状况。《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国有保险公司员工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职员有前款行为的,根据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职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与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职员有前款行为的,根据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员工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同意礼物,根据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根据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什么特殊状况延长刑事拘留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刑拘的延长,存在以下几种特定情形。第一,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与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拘留期限可以依法延长至 30 个自然日。其中,所谓的“流窜作案”是指跨越市、县级行政地区界限,持续推行犯罪行为;而“多次作案”则是指推行了三次及以上的犯罪行为;至于“结伙作案”,则是指两人或以上的职员一同推行犯罪行为。第二,对于那些案情复杂且期限届满仍没办法完成侦查工作的事件,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后,拘留期限可以延长 1 至 4 个自然日。除此之外,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犯罪事实,这同样大概致使刑拘期限的延长。总而言之,刑拘的延长需要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程序与条件。
偷窃在特定情境下可免罪:如涉及自物或近亲财产,获谅解可免刑责,司法酌情宽处;小额偷窃、情节轻微者,或不被定罪;自然灾害等困境下为存活所迫的偷窃,将考虑特殊状况轻判。